一、概念界定
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是指我校全职在岗教职工,因公赴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等执行三个月及以上的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访学、进修、工作等任务。
因公长期出国(境)项目可分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和自费公派三种类别。
(一)国家公派人员:根据国家或各部委派出单位要求,通过个人申请、基层单位推荐与专家评审、学校推荐并被录取的人员,例如国家留学基金委(CSC)录取人员。
(二)单位公派人员:根据省级有关部门或学校的选派计划,通过个人申报、基层单位推荐、学校同意资助派出并被录取的人员。
(三)自费公派人员:由个人自行与国外单位联系,经基层单位推荐、人事处审核同意派出但未列入学校资助计划的人员。
二、办理流程
出国(境)前
第一步 项目申报
(一)国家公派: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以及国际合作交流处官网“通知公告”栏目发布的各类项目遴选通知,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提交材料。
(二)单位公派和自费公派:学校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在岗教师自主联系并经学校批准的师资培养项目,详见《海南大学教师培养与能力提升实施办法》(请点击链接查阅文件)。
第二步 办理护照等
收到录取通知后,请自行办理因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及签证/签注,按要求购买机票,自行购买境外保险并办理换汇等(本步骤可与第三步校内审批同步办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录取人员还应按照录取通知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等。
第三步 校内审批
请在派出前2个月,登录学校网上服务大厅,进入“OA系统”,在右下角“表单模板”中找到“海南大学因公长期出国(境)任务审批”点击进入,完整填写表单并上传项目录取材料等,经经费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组织部、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步 离校登记
在办理好签证、购买机票和保险后,于派出前2周,登录学校网上服务大厅,进入“OA系统”,在右下角“表单模板”中找到“海南大学教师培养因公长期离校登记”点击进入,完整填写表单并上传护照/港澳通行证个人信息页、签证/签注页、出境机票和保险单。
第五步 签订协议
确认离校时间后,在离校前2周,请与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签订《教师培养协议书》。《教师培养协议书》从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官网-下载专区-人才培养-海南大学教师培养相关表单材料处自行下载。根据填写说明完成填写,准备一式三份,教师本人签名(必须手写签名)、乙方(教师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第六步 行前教育
所有因公出国(境)出访必须开展行前培训。行前培训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拟出访人员还需线下前往国际合作交流处101办公室签署行前承诺书。
出国(境)中
(一)出访人员严格按照审批的出访任务和时间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身份或转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承担审批之外的工作。
(二)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遇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学校报告。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以便确认资助起算时间。
回国(境)后
第一步 回校报到
回校后两周内,登录学校网上服务大厅,进入“OA系统”,在右下角“表单模板”中找到“海南大学教师培养因公长期回校报到”点击进入,完整填写表单并上传护照内出入境时间公章和返程机票等。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留学人员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二步 回访记录
请线下前往国际合作交流处101办公室填写纸质版回访记录材料。
第三步 办理报销
如需报销的留学人员,请在回国(境)后30日内,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如未在出访前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则无法按规定报销。
三、联系方式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教师报名条件、培养支持、协议等)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898-66160950
办公地址:海南大学海甸校区行政办公楼420室
(二)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外事政策、行前教育和回访等)
联系人:孙老师
联系电话:0898-66279022
办公地址:海南大学海甸校区图书馆南附楼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出国(境)事务科(101室)